《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重要关注点?

冰鉴科技

1月6日,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2010旧版”)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形成了《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冰鉴科技研究院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人贷款期限要求,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鼓励科技手段的应用,支持非现场技术开展贷款调查和管理;强调贷款资金用途管控,提高受托支付执行的有效性;细化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不能委托第三方相关要求。

本文将从征求意见稿中摘录重点,通过对比2010旧版,探讨个人贷款的发展前景与边界。

重点一  明确贷款期限要求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人消费贷款和生产经营贷款的期限,填补了以往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优化贷款结构

新增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从金融机构的业务实践来看,当前个人消费贷款的最长期限一般也是5年。但操作中仍然存在贷款中介勾结借款人包装借款用途,以获取更长贷款期限的情况。冰鉴科技研究院认为,从避免期限错配风险的角度出发,监管不希望看到个人消费贷款出现“短贷长投”的情况。短期消费贷款的趋势,应当是用途明确、期限也明确,这与下文的第二个重点一脉相承。

重点二  强调贷款资金用途管控

本次征求意见稿针对贷款资金用途管控新增了较多内容,同时也强调了受托支付的重要性。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如各类商家),目的也是为了加强资金的管控,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中新增: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新增第三十七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三十八条中新增: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提前归还贷款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第三十九条中新增: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新增第四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个人贷款具体用途的监控一直是行业难点,贷款资金被挪用一方面脱离了贷款本来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银行资金风险被放大。本次征求意见稿采用了大量篇幅来明确、细化和强调,也体现了监管对于贷款资金用途管控的重视。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采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等科技手段,做到自动监控、提前预警是大势所趋。如冰鉴科技基于知识图谱技术,从交易知识图谱中挖掘贷款资金流向,监控可能出现的贷款资金回流、贷款资金流入违规行业等风险;从担保知识图谱中挖掘担保环、担保链等异常担保结构,事先介入关注,都是科技手段介入资金用途管控、做好贷后管理的良好示范。

重点三  鼓励科技手段的应用

此次征求意见稿鼓励根据新型业务场景,调整业务办理方式,支持应用大数据、非现场技术,开展贷款调查和管理,金融科技手段在未来的信贷风控中大有可为。

新增第十六条:贷款调查应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

新增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重点四  细化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不能委托第三方要求

在2010旧版办法中就有规定,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该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第十七条中细化: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与2020年7月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2月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于“风控关键环节严禁外包”的规定一脉相承,该项规定将为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带来全新挑战。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增强内功修炼,尤其是贷前、中、后的风控措施,不能将核心风控环节的命脉交给外部第三方机构。在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科技水平的同时,也可以利用好科技公司的技术优势,帮助银行提高自主风控水平,减少对互联网平台和助贷机构的依赖,使商业银行的经营回归本源,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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